贡献者: 初丁 来源:钱塘杂谈 时间:2023-12-5 16:21 热度: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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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资讯] 钱塘一家餐馆内被查出使用...隐患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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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湾中队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活动中,开出区级首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燃气燃烧器具罚单。

执法队队员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位于钱塘区新湾街道一家餐馆内,当事人使用的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根据国家强制性(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系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执法队员立即要求该当事人停止使用。

当事人表示,因之前使用的燃气灶故障,便购买了这个新的换上,并未查实该灶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执法队员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使用违规灶具的危害,经过科普后,当事人表示会重新购买合规的灶具使用。

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一年内第一次被执法部门查获,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其他有裁量幅度的处罚的情形,参照《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章第六条,依法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750.00)。

普法小课堂

违则:《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 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三) 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四) 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五) 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罚则:《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钱塘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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