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者: 初丁 来源:钱塘杂谈 时间:2023-10-18 16:55 热度: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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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资讯] 大江东一男子为图方便,擅自驾驶车辆驶入了这里,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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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钱塘区前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河堤保护场景综合查一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前进街道外八工段护堤地上有一辆小型客车正有东往西行驶,而该路段属于堤顶道路未兼作道路,两侧均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公告牌提示该路段除抢险管理车外禁止其他一切车辆通行,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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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当事人因为图方便
擅自驾驶车辆驶入了外八工段护堤
而路口处就立着一块明显的指示牌
提示机动车严禁驶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的违法行为。

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拍照取证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并将车辆驶离护堤地

处理结果

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因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上通行被查获,违法情节轻微并按要求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第53条“一年内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按要求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钱塘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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