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者: 初丁 来源:钱塘杂谈 时间:2023-10-17 16:38 热度: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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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资讯] 就发生在钱塘!某印染公司车间被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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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初丁 于 2023-10-17 16:3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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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其涂层车间正常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检查发现涂层车间楼顶1#涂层机废气收集管道切换阀插板未插入,插板插口处缝隙有废气泄露。执法人员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对废气管道进行查看,发现1#涂层机废气处理设施管道切换阀插板插口处和涂层车间东面楼顶废气收集总管封口处有废气泄漏。

监测人员使用FID便携式检测仪对1#涂层机废气收集管道切换阀插板未插入处进行检测,显示泄露点检测值为7752ppm,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10.2.3条:“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的规定。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4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来源:钱塘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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