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者: NoMatter 来源:钱塘杂谈 时间:2023-9-30 09:13 热度: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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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资讯] 江东二路一景观河桥上,一辆车正在干这事...此类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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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公共用水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认为水作为公共资源可以随取随用,以此满足企业或者自身需求,这不仅影响广大群众的用水安全,是一种违法行为,还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河庄中队
查处了一起未经许可取水的案件

9月11日,河庄中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逻时,发现青六路与江东二路交叉口西北侧一辆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正停靠在江东二路北侧景观河桥上,执法队员迅速上前出示证件,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车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擅自使用一台自吸式洒水车泵和一根透明水管,从河道中抽水。

当事人


最近我们公司承接了一户业主家的园林设计业务,为了节省成本省事方便,所以就安排作业车利用抽水泵和水管直接从河道抽水,从没想到还要去有关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

了解前因后果后,执法队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将水泵、水管等取水设施予以拆除。由于该公司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且及时整改到位,执法队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普法课堂

违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来源:钱塘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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