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初丁 于 2021-1-25 12:43 编辑
情侣交往时,有经济往来是正常现象,但婚外情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可能会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不受保护。
62年大叔诉94年女生,要求返还17万余元
案情简述
2020年4月,62年的大叔薛某在网上认识了94年的女生柳某,两人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在之后的两个月时间里,薛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柳某转账。
之后,薛某要求柳某返还钱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经查明,薛某已有配偶,于1987年即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薛某作为有配偶者,其为了维持与柳某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予金钱,系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薛某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两案当事人的婚外交往行为均违反了民事公序良俗原则,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不仅为道德标准所否定,而且被法律保护所拒绝。因此,法院对两案当事人的相关保护请求均未予支持。
来源:杭经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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